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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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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人犯数罪,而所属之审判机关不同者,应由先受理之机关,就其有权审判之犯罪先为审判后,再将其他部分,转送该管审判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