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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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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7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49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戒处分,与刑罚之性质不同,被付惩戒人纵因刑事已受有禠夺公权之处分,而其应受惩戒之行为,情节又非重大,仍不能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为免议之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