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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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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7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造文书罪,一方侵害社会法益,同时具有侵害个人法益 (不以制作权为限)之故意,其受损害之个人,自可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