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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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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8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60、87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本不因抵押物之所有人将该物让与他人而受影响,其追及权之行使,自亦不因抵押物由法院拍卖而有差异,故抵押物由普通债权人声请法院拍卖后,抵押权人未就卖得价金请求清偿,亦仅丧失此次受偿之机会,而其抵押权既未消灭,自得对于拍定人行使追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