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78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7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2、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转典契约与典权让与契约,性质各别,因之典期届满后,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权之利益,亦异其归属。原呈第一例,系转典契约,该利益应属于乙,第二例名虽转典,实系典权让与契约,该利益应属于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