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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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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营利销毁或私运银币,如正在收买,或收买后尚藏家内,即被查获,则系销毁或私运前之预备行为,尚未著手实行,不成立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六条(旧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五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