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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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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契约载明典期三年,期满后任凭出典人银便回赎者,仍属定有期限之典权,如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尚未回赎,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许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