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4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官应行回避而参与审判,其判决自属违法,但第二审对于第一审违法之判决,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但书情形得发回原审法院外,应予撤销改判,无须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