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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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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4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7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官署对于诉愿事件,因有特殊情形,所为从缓办理之批示,既非就该事件之法律关系有所处断,诉愿人自不得指该批示为诉愿法上之处分,而再行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