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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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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他人充任汉奸,如未虚构系犯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何款之事实,尚不能以同条例第五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