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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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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39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投标人表明标价,不载一定之金额,而仅就他人标价表明增减之数者,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