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述甲法院函嘱乙法院执行,则乙法院即为执行法院,如向乙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自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