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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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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0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称现役适龄之甲,如确已依民法之规定被收为养子,于其养父之家庭为独子者,依修正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项之规定,仅服国民兵役,即在战时,亦无须受动员召集入营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