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4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某主管公务员对于所属职员认储所发出之储蓄券,以折扣收回,从中渔利,如果纯属私人间合意买卖,别无诈欺或其他不法行为,应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