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9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6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7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诉愿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如得提起,对于受理诉愿之官署所为决定提起再诉愿,自非人民不得为之,若原处分官署,则无论受理诉愿之官署管辖有无错误,均不得对于变更其处分之决定,提起再诉愿、原代电所述情形,依诉愿法第七条之规定,应将再诉愿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