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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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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9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237、315、3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以一状诬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个诬告罪,既系同一案件,经乙丙对甲提起自诉,无论曾否判决确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诉,如检察官就该案予以不起诉处分后,丁复声请再议,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应认为无理由而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