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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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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38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列事项,在旧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五条,以此为上诉状之准备的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与上诉程式无关,在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五条亦可为同一之解释,现行民事诉讼法,则与旧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零二条同,以此为上诉状必须表明之事项,未表明者上诉程式即有欠缺,惟综核上诉状之记载,可认上诉人关于该事项之意思如何者,即为已有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