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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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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之罚锾,系行政罚,不能准用刑法关于罚金之规定,其科罚之最低额并无一定限制。又原裁定科处罚锾过轻,纵由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亦得将其撤销,自为适当之裁定,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