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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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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谓强募财物,凡藉势或借端募集财物,强令他人应募者皆是。至藉势或借端强占财物之意义,本院院字第二二五五号已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