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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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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及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条第二款之公安局长,包含县公安局长在内,实施新县制各县之县警察局长或警佐室警佐,其司法警察官之地位,仍与旧制之县公安局长相当,有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职权,而非应听检察官指挥以侦查犯罪之警察官长,法院检察官关于侦查事项,仅能请其协助,不得迳以命令指挥其公文往复,应以公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