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1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4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8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交代条例 第 10 条 ( 28.10.21 )
     民法 第 1148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公务员在任病故时所负交代责任,以财产上之义务为限,由其继承人承受,其同居任地之家属非继承人者,不负责任。

  (二)公务员交代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虽不适用于在任病故之公务员,但该公务员之继承人所承受之偿还公款义务不履行时,得依对于继承人之执行名义强制执行。至该公务员之财产,以虚伪行为隐匿于其同居任地之家属名下者,其虚伪行为既属无效,虽该家属非继承人,亦得依对于继承人之执行名义就此项财产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