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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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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特种刑事诬告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应由地方法院管辖(参照院字第一八五号第二二一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