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1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将已用过之烟类专卖凭证重为使用,系对烟类专卖机关施用诈术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应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