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斗殴案件双方受伤均轻微,或一方受轻伤、一方受重伤,而一方提起自诉,他方请求检察官侦查时,得依自诉、公诉各规定分别办理,但法院于自诉及公诉提起后,得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