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8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1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判决之上诉期间届满后,迳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经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上诉者,其裁定之效力,仅及于上诉期间届满后迳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之上诉,若该上诉人曾于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于原第一审法院,则其于上诉期间内提起之上诉,非该裁定效力之所及,第一审法院书记官将诉讼卷宗连同上诉状等送交第二审法院后,第二审法院仍应认为未逾期间之上诉另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