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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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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保长乃依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而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与战时军律第一条所称之文职公务员相当,其犯抢劫应依该律第十一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