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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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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9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5 条 ( 18.09.2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人在戒严地域,携带兵器,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无故离去职役,次日就获,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仍应依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