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1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三百六十三条,其最重主刑虽均为五年有期徒刑,但第三百六十三条之最轻主刑为罚金,依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以第三百六十三条之刑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