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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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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离婚之诉被告受传唤而不到场,法院得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又第三人因被告与原告通谋,故意败诉以诈害其债权,遂以该两造为共同被告起诉,此系另一新诉与再审迥异,其起诉人自不以原判决之当事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