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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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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判案件经一部分上诉后,上诉法院对于其馀应覆判部分,认为有合并审理之必要时,须先为复审之裁定,复审结果之判决,应依提审判决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