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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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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古人之著作物久已流传数世,兹由书馆重插彩色图式并加说明,制印成帙,究竟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规定,就他人之著作物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纯事实问题,倘能合于该条规定,自得视为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