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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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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地方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单行章程征收捐款,非行政处分,人民不得依诉愿程序提起诉愿,若因征收捐款而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分,得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二)地方官署处分其所属之寺庙财产而有违法或不当情形时,有权利或利益之人,均得依诉愿法提起诉愿,不以僧侣住持为限,地方自治机关或其他团体,若与该寺庙无权利或利益之关系,自不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