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2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本院院字第六一六号解释,候补人员以无法律特别许可,故认为不得列席,县教育会职员,以无法律特别限制,故认为得许兼任,要皆指法无规定而言,兹教育会法施行细则既定有明文,自应依照该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