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32、84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茶桑虽系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为目的者,始称为地上权,若其目的在于定期收获,而施人工于他人之土地以栽培植物,则为耕作,其支付佃租而以永久为目的者,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称为永佃权,若当事人间定有期限,则依该条第二项规定,视为租赁,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