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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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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妻之一方于同居之诉,判决确定后仍不履行同居义务,若无其他情形,尚不能指为合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