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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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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嫁女子应追溯继承之财产,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依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三条之规定,若其请求重行分析已在该细则施行六个月以后,无论其分析是否适当,均不应准许,如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应依该编施行法第三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