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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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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于责付后潜行逃逸,固得令受责付人找交被告,但除受责付人确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情事,应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将其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