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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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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所谓之所在地,与同条例第八条所谓之所在地,均指该会计师执行职务之所在地而言,至第十六条所谓之最近地公会,乃指与该会计师执行职务地比较最近之地,现已成立之会计师公会而言,会计师执行职务在条例中本无区域之限制,故所谓最近地之公会,虽在邻近省市之公会,亦无不可,而无必须加入同省市内公会之限制,且依据该条例第七条会计师呈请登录,既应设立事务所于其执行职务之所在地,则该地之工商行政官署,自不致有行使监督权之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