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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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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经第一审判决,对于罪刑并无异议,既经被告上诉,虽卷宗焚失,应仍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