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2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对于呈诉不服案件,于辩论中得以言词陈述理由,故送审时如已以检察官名义声明上诉,虽未加附理由,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