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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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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2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25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区内当事人原约以伪币给付之债务,在政府规定伪币与
法币
之比率后,应依此比率以法币清偿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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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华民国35年6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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