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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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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8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184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任伪军职人员于核准反正后,其前在附敌期内之汉奸罪行,经人依法检举军法或司法机关,审理结果复认为罪证确凿,除合于汉奸自首条例第一条各款之规定得免除其刑或免其刑之执行外,自应依法论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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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5年8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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