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第三、第四各条所定之罪,均为惩治贪污条例第二、第三、第五各条所包含,罪犯赦免减刑令乙项第二款既明定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罪均不赦免或减刑,则前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来文误为第五)各条判处之人犯,自不得予以赦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