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0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原呈所载确定判决主文,应解为广告提出典价时,被告应将所典房屋返还原告,不得谓非命被告返还典物之执行名义。
(二)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营业税法第十九条所定之罚锾,不得援用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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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0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原呈所载确定判决主文,应解为广告提出典价时,被告应将所典房屋返还原告,不得谓非命被告返还典物之执行名义。
(二)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营业税法第十九条所定之罚锾,不得援用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予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