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减刑办法(三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颁布)就已确定判决之并合处罚之甲、乙、丙三罪所定执行刑减之案件,其乙、丙二罪既合于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予以赦免,则所馀应行减刑之甲罪,应就原确定判决所宣告甲罪之刑,依前开办法减刑后按照罪犯减刑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