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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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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2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7号解释》
院解字第3628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市参议员为公用事业公司之董监事经理人或顾问者,关于该公司之议案,应认为与其本身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表决,至农工商各职业团体所产生之市参议员则非不得参与有关各该团体议案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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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6年10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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