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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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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4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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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任用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褫夺公权者不得任用为公务员,系指在褫夺公权期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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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6年11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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