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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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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7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6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战时军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款判处罪行之确定案件,于适用罪犯赦免减刑令时,应仍以原判法条为标准,参照本院
院解字第三四八八号
及
第三四九九号解释
。
分类
:
75%
中华民国36年1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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