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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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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7 页
相关法条:
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36.11.1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0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仅得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第二款处罚,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及第三百零六条之罪名。
分类
:
75%
中华民国36年1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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