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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台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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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台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11年5月27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27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6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6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50731号令
有效期:中华民国113年(2024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27 日 制定23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507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1121001499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为经营铁路,设国营台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铁公司),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台铁公司本企业化经营原则,以发展健全之国营铁路事业,充实国家资本,促进经济发展,便利人民生活为目的。
  台铁公司对于营运安全具关联之核心业务应确实依相关法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台铁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经营铁路客货运输。
  二、办理铁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相关附属事业。
  三、投资、转投资或经营铁路相关之业务。
  四、其他经交通部核准或委托之业务。
  台湾铁路管理局及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原机构)原办理之各项业务,于台铁公司完成公司登记后,改由台铁公司概括承受办理。

第四条

  台铁公司得视业务需要于国内、外设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
  台铁公司分支机构之类型与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条

  台铁公司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项董事中应有三分之一为铁道、运输、产业管理、法律或财经等专业之专家或学者;监察人由行政院主计总处、交通部及法务部之专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担任之。
  第一项董事至少应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会推派之代表担任。
  第一项之董事及监察人任一性别比例不得低于各该总人数三分之一。
  董事会下设置安全管理委员会,其组成由董事会另定之。

第六条

  台铁公司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组织章则之审议。
  二、公司组织章则之核定。
  三、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四、年度营业方针、计画、预算、决算及营运安全计画之审议。
  五、土地及房屋处分之审议。
  六、投资或转投资事项及重大契约之审议。
  七、以财产为担保或借款之审议。
  八、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之核定。
  九、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之任免。
  十、人事规章之审议或核定。
  十一、营业规章之核定。
  十二、内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三、依规定应报交通部核定事项之审议。
  十四、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之审议或核定。

第七条

  台铁公司监察人执行事项如下:
  一、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之调查。
  二、公司帐册及文件之查核。
  三、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之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台铁公司应报请交通部核定:
  一、年度营业计画及营运安全计画。
  二、台铁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组织章则。
  三、资本额调整。
  四、年度预算及决算。
  五、土地及房屋之处分事项。
  六、投资或转投资事项。
  七、以财产为担保或借款。
  八、其他依规定应报交通部核定之事项。

第九条

  台铁公司由政府独资经营。
  台铁公司营业所需资产,由政府以下列方式提供,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条之限制:
  一、经营客货运输所需之车辆应作价投资。
  二、属公共设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无偿提供使用。
  三、其馀以作价投资、赠与、补助、出租或设定地上权方式办理。
  前项资产提供使用之方式、条件、期限、收回、权利义务、租金与地上权相关费用计收基准、优惠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条

  政府应移拨台湾铁路管理局及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原机构)经管之适足资产,由交通部设立基金,处理原机构既存之短期债务。
  前项所定基金,应由交通部编制附属单位预算。后续年度基金来源包括资产开发收益、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团体捐助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台铁公司置总经理一人,其人选应具交通运输或经营管理实务经验之专业背景。

第十二条

  台铁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规定外,其进用及管理悉依台铁公司人事规章及契约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
  前项台铁公司人事规章有关薪给、退休、抚恤、资遣等事项,由董事会通过后报交通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原机构现职人员,除具交通事业人员或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个人意愿协助安置转调其他机关(构)外,其馀人员均转调台铁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员。
  台铁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自愿退休、资遣或离职者,最高加发七个月薪给总额之慰助金(包括适用劳动基准法及选择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标准给付之一个月预告工资)。
  前项慰助金之发给,已达届龄退休(职)之生效至迟日在办理优惠退离期间内者,其加发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职)之月数发给;其提前月数之计算,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所定之至迟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个月退休者,加发一个月薪给总额之慰助金。另聘用契约将届满人员,依其提前离职之月数发给之。
  第二项人员于退休、资遣或离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再任有给公职者,应由再任机关(构)按比例收缴原加发之慰助金(不含一个月预告工资),并缴回台铁公司。
  第二项所称慰助金(不含预告工资)之计支标准,于具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指退休、资遣或离职当月所支本薪、专业加给及主管职务加给合计数;纯劳工身分者,指退休、资遣或离职当月所支本薪(工资)加职务薪(专业加给)合计数或月支报酬;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者,指月支报酬。慰助金均不含其他加给、津贴、费用、奖金及加班费。
  曾配合机关(构)、学校业务调整而精简、整并、改隶、改制或裁撤,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办理退休、资遣或离职,支领加发给与者,不适用第二项有关加发慰助金之规定。
  第二项至第四项优惠措施之实施期间、适用对象及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一项转调台铁公司人员,除自愿离职者外,其服务年资、薪资、退休、资遣、抚恤及劳动条件等,应予维持。
  本条例施行前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已由分发机关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分配于原机构训练中或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人员,得于台铁公司继续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依法取得交通事业人员或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由台铁公司自考试及格之日起分发任用,身分视同第一项转调台铁公司现职人员。

第十四条

  原机构属各项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之现职公务人员,经协助安置转调至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原请办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服务时,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各项公务人员考试规则有关转调规定之限制。
  前项人员日后之转调,于限制转调期间内,仍应以原考试及格人员得分发之机关、学校、原请办考试机关或原经协助安置转调机关、学校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有关职务为限。
  第一项人员属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转任且尚于限制转调期间内者,得不受该条例有关转调机关规定之限制。但须于原转任机关、原经协助安置转调机关及所属机关合计任职满三年后,始得调任其他机关任职。

第十五条

  台铁公司成立之日,随同业务转调台铁公司,依原适用之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或公务人员任用法律继续任用,仍具公务人员身分者(以下简称继续任用人员),其考试、任用、薪(俸)给、升迁、保障、考成(绩)、服务、奖惩、训练进修、保险、退休、资遣、抚恤、福利、结社、劳动条件及其他权益等事项,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仍依其各该相关法令办理,并适用原机构之组织法规,于首长以外之职务范围内,依规定办理升迁及铨叙审定。但不能依原适用之公务员有关法令办理之事项,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另定办法行之。
  前项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继续任用人员,适用之公司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由董事会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台湾铁路管理局专用)各类级资位栏内之相当职称及改制后组织调整相关职称另定之;其修正时,亦同。
  前项继续任用高员级以上资位人员之任用审查及考成审定,由台铁公司依相关规定办理。
  原机构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人员,于台铁公司成立之日依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给与办法办理离职,并改依第十二条第一项人事规章之规定办理。
  原机构现有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或公务人员任用法所定之官、职等之委派人员、雇员、营运人员、基层服务员、技工、工友、什工、契约人员、汽车司机等现职人员,仍依原适用之有关法令或契约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或退休为止。
  第一项继续任用人员及前项无资位人员在台铁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得选择改依第十二条第一项公司人事规章之规定,并不得再变更。
  继续任用人员之退休及抚恤事项,除第十七条规定外,仍应依公务员相关法令规定提拨及给与,台铁公司并应依公务员相关法令规定编列预算予以拨缴及支应。
  继续任用人员于原机构已参加劳工保险者,仍继续参加劳工保险至离职或退休为止。

第十六条

  原机构现职人员于台铁公司成立之日随同业务转调该公司,其因休职、停职(含免职未确定)及留职停薪者,由原机构列册交由台铁公司继续执行。留职停薪人员依法令提前申请复职者,应准其复职。依法复职或回职复薪人员,不愿随同转调台铁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协助安置转调其他机关(构)或依规定办理退休、资遣或离职。

第十七条

  原机构已办理退休、抚恤人员,仍适用台湾铁路事业人员退休规则、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之规定。
  前项人员退休金、抚恤金、抚慰金(遗属金)之发放及退休照护等事项,应由台铁公司承接;原机构已办理退休、抚恤人员及继续任用人员具有参加退抚新制施行前任职年资者,其尚未支付之员工旧制退抚金,由交通部逐年编列预算支应。

第十八条

  台铁公司应依职工福利金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

第十九条

  台铁公司营业所需铁路基础设施之建设、重置,及营业与维修车辆之购置,由交通部编列预算支应。
  前项具有自偿性经费,且可归属台铁公司部分,由台铁公司负担之。
  台铁公司为维护铁路基础设施及车辆以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其能延长资产耐用年限、提升服务能量及效率之维修所需费用,应由交通部编列预算支应。
  第一项及前项执行作业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项及第三项所称铁路基础设施,指路线、场站、电力、行车保安、电讯、资讯及检修等有关铁路经营之必要设施。

第二十条

  台铁公司土地及房屋供铁路运输及宿舍使用者,免纳地价税及房屋税;其馀土地、房屋与公司投资经营之附属事业之土地及房屋,地价税率为千分之十,房屋税率为百分之三。
  政府依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台铁公司作铁路运输及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准用前项有关免纳地价税及房屋税之规定。
  依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移转资产予台铁公司及其投资经营之附属事业时,免纳一切税捐。

第二十一条

  台铁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务所造成之营运亏损,由政府负责补贴之。
  前项补贴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二十二条

  台铁公司为办理铁路客货运输及附属事业,涉及都市计画变更者,得报请交通部协调都市计画主管机关依都市计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迅行变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变更者,依区域计画法或国土计画法相关规定办理。
  前项都市计画变更,应划设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区类别、订定合适之土地开发强度及容许使用项目;另适度减轻台铁公司之开发义务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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